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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签名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释义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可以用它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签名或者身份。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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