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电室消防要求和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火灾危险性: 1、油浸变压器室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部位。 2、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部位。 3、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属于丁类火灾危险性部位。 二、耐火等级: 1、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2、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四、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五、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六、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七、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 应方便进出线; 3) 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 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 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 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八、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7 应设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九、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十、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十一、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十三、配电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十四、配电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五、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变压器室、配电间属于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十六、民用和工业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十七、配电室、变压器室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十八、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十九、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不得设置在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二十、涉及人民防空的变压器室、配电室,应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法律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条建筑防火设计,应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更好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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