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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释义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活动,在政府采购中是有很多明确程序的,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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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