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借条怎么写 |
释义 | 如下:第一:首先要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是最重要的。第二:其次是要写清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的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三:再者就是担保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一、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借条如何约定担保人 民间借贷约定担保人担保的,约定的内容包括担保人姓名、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财产、违约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借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借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确定;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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