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票上应填写购买方全称,且不得有错字、多字或少字,比如多了一个“省”字或少了一个“市”字均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简称,但简称需经税务机关对外公示才可以。“三流”是指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即销售方向购买方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销售方开具来源合法的票给购买方,并向购买方收取款项。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