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介绍 |
释义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销售制度, 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 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一、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基金销售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四、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五、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六、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1)揭示私募基金风险;(2)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3)募集机构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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