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前科的性质来区分。如果是本人受过刑事处罚,则不可以从事以下22种工作: 1、法官;2、人民陪审员;3、检察官;4、律师;5、辩护人;6、公务员;7、司法鉴定;8、公证员;9、警察;10、外交人员;11、村委会成员;12、拍卖师;1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6、证券从业人员;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18、破产管理人;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21、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22、与实施罪名相关的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