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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理标准
释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原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经过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即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应当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依照规定审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二)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三)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
    (四)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二、如当事人主张该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判断该标志是否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以中国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并籍此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为准;使用也是以在中国的使用为限。用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及该标志的使用人。
    三、申请注册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标志基本一致,不得改变该标志的显著特征。
    四、判定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标志,应当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一、什么情况下不能成为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认为具有了可识别性,依现行法律可以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门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所致。必须指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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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6: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