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三轮农用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应当报废; 2、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期限达9年或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km的应报废;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需要报废; 3、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需报废。有些车辆虽然到了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规定,但是技术状态较好,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尾气排放标准检验还合格,这样的车辆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对于拖拉机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报废标准。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三条 强制报废车辆的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