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执行拍卖唯一住房,被执行,法律规定可以为家属保留最长期限为20年的最低租房保障金。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在处分上是必须要保留被执行人所必需居住的房屋。 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用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种说法在社会上流传很广。但事实上,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能强制执行,上述说法源于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说“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说“唯一一套”。“唯一”一套和“生活所必需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有两套房屋如果其抚养家属人数较多也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由于执行的标的物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偿还债务,有个前提就是房屋一定要“变现”,而房屋变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执行不了,长此以往,“唯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