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2)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扩建、迁址、更换法人或生产品种,须向发证部门重新申报发证;3)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逐级经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如: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需提供国家级场资格证书 申请省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需要 申请县管或市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如首次核发则无需提交,换发请提交县级或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省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如首次核发请提供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换发请提交即将到期的省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