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沙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等情形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五)退休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认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