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会使用笔录工具的嫌疑人如何记录口供? |
释义 | 当事人不识字时,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并在有遗漏或差错时进行补充或改正。若当事人认为笔录无误,则需在每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对于不识字的当事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此情况。讯问的工作人员也需在笔录上签名。 法律分析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上述情况(当事人不识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拓展延伸 嫌疑人如何有效记录口供并提供证据支持? 嫌疑人在没有笔录工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有效记录口供并提供证据支持。首先,嫌疑人可以尽量回忆案发经过的细节,并将其口述出来。其次,嫌疑人可以寻找一些替代的记录工具,如使用手机的录音功能或者使用纸张和笔进行简单的记录。此外,嫌疑人可以尽量准确地描述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和细节,以增加口供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嫌疑人应该尽早将口供提供给律师或执法机构,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通过这些措施,嫌疑人可以在没有笔录工具的情况下有效记录口供并提供证据支持。 结语 嫌疑人如何有效记录口供并提供证据支持?在没有笔录工具的情况下,嫌疑人可以回忆案发经过的细节并口述出来,也可以使用手机录音或纸笔记录。同时,准确描述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和细节,增加口供的可信度。尽早将口供提供给律师或执法机构,确保其作为有效证据。通过这些措施,嫌疑人可以有效记录口供并提供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二百零八条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