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20年1月,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局朱某某作为协助处理事故的民警,以协助周某早日拿回车辆、尽快处理事故需垫付死者家属赔偿金、事后保险公司支付赔偿等为由,先后五次向周某索要所谓事故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