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 地产开发商 、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房屋所有权证 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