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法院:全部担责! |
释义 | 一女子骑电动车与另一车辆发生剐蹭后摔倒,对方离开;之后又被三轮车碾压,三轮车主逃逸;没想到在救护人员到达,抬担架的时候,该女子头部着地,经抢救,数日后死亡。 经历一连串的交通事故,均遇到对方逃逸,没想到在被救的路上又因为事故而去世。该女子的凄惨经历,让人感到唏嘘,一条鲜活的生命,本来是可以挽救的,却因为遇到一连串的突发事故,而又碰见不负责的肇事者,因此丧命。 该女子曲折而又离奇的经历,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引起广泛讨论,那么在此复杂的事故之中,到底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在次案件之中,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为发生剐蹭车主朱某与三轮车主李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认定二者承担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条例之中并列考虑的作用和过错,与民法上的过错意义并非完全一致。 该女子张某行驶未确保安全为第一次事故事实上的主要原因,朱某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为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第二次事故李某逃逸,不排除因为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 医院在面对伤病本应该严谨认真,却因失误导致担架落地,不排除因此导致加重伤情的可能。 朱某与李某是放任损害后果发生,救护人员是过失,最终综合考量,法院判定:该女子张某承担40%责任,朱某承担30%责任,三轮车主承担20%责任,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余万。 在此案件之中,但凡有一个环节,某些人遵守了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事故主动承担责任,也许,该女子也不至于丧命,而此前关于违章停车,肇事逃逸,我们也讲了许多案例,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一个执法守法的公民,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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