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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过失致人死亡案
释义
    「案情」被告人:吕*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1996年1月,被告人吕*涛来到上海市松江县,承包了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的葡萄园,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葡萄园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在葡萄园的旁边有一块毛豆地,葡萄园与毛豆地之间有一个水塘。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涛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吕*涛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园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郑*纲去毛豆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郑*裕。郑*裕到南场村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费*荣。费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被告人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纪*翠,明确告知被告人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当天,纪*翠把电工的话告诉了被告人。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1996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当郑*纲又去毛豆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葡萄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审判」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涛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吕*涛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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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