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1、国务院自1990年起,每年有一些专家和学者享受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津贴100元,占当时正高级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1000元的10%。 2、自1995年起变为一次性发放津贴,即1995-2000年一次性发放5000元; 3、2001-2006年变为一次性发放10000元;2007年起又提高为20000元; 4、由于1995年以前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每年得到政府津贴为1200元,与2007年以后的一次性20000元的特殊津贴比低得太多。国家自2009年1月1日起将1990年至1994年获得津贴人员每月100元标准调高至每月6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比如井下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津贴、海岛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等②保健性津贴,比如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③技术性津贴,比如特级教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④年龄性津贴,比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⑤其他津贴,比如伙食津贴。 2、补贴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比如房贴、水电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