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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官落户北京的条件
释义
    军官落户北京的条件是:
    ⑴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⑶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⑷配偶婚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⑸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⑹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⑺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⑽本人已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⑾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⑿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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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0: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