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法和著作权法如何结合 |
释义 | 商标权法和著作权法的结合,主要是权利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成果申请为商标时,就可能出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重叠,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益保护并不自相矛盾,其产权保护是相互交叉和重合的。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作者和其他人有权对相关著作产品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总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著作权与商标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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