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市人才入户新政策 |
释义 | 条件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中山市连续办理3年社保+3年居住证+自有住房。 中山市人才入户新政策条件: 1、到我市报到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2、我市企业聘用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4种人才: (1)具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人才; (2)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取得有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4)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 3、高新技术产业、“新三百”企业紧缺适用人才。 【法律依据】 《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出生小孩可自愿选择随父随母入户。入户时须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应双方共同到场出具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书,子女随具抚养权一方入户;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事实声明。《出生医学证明》只有母亲信息而无父亲信息的,随母亲入户。《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但确需随父入户的,须提供本省司法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结果及小孩抚养权协议。出生小孩申报出生登记时,其父母亲已离婚的,应随具备抚养权的其中一方登记入户。出生小孩未按政策规定随本市户籍的父母亲登记入户的,应注销该户口后再申报出生入户。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随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入户: (一)拟出生入户小孩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原属本市户籍,小孩父母双方均因故死亡的; (二)拟出生入户小孩的父母原属本市户籍,其中一方服刑、另一方死亡(或失踪,以法院公告失踪为凭)的; (三)拟出生入户小孩的父母原属本市户籍,其中一方属国(境)外身份、另一方再婚且小孩抚养权不归再婚一方的; (四)拟入户小孩的父母双方原属本市户籍,因前往港澳台或国外定居生活,并已取得港澳身份或国外定居权的,该小孩尚未取得港澳身份或国外定居权的; (五)拟入户小孩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 (六)拟入户小孩父母双方均为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口且学校不同意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随父母亲入户的其他情形; (八)未成年人已取得本市户籍,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办理市内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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