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缉犯陈莲香判刑了没有? |
释义 | 通缉犯陈莲香判刑了没有?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因表现良好,陈莲香曾已获假释。拓展资料下面是陈莲香获假释的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973号罪犯陈莲香,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文盲,家庭住址: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榕山村镇间154号。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O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莲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莲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莲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莲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莲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莲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薛晴审判员李红审判员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唐丽榕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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