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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区别
释义
    人事代理制度多半发生在个人或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如人才服务中心)之间,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个人或单位)向人事代理机构支付一定费用。
    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前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而后者不是。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区别
    1、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
    法人实体。
    2、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3、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4、违法的后果不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服务和劳务派遣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服务的区别:1、基本区别。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2、合同名称。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等。3、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4、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5、应用的业务领域不同。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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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