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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离婚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保障妇女权利
释义
    错误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3、男女平等原则;
    4、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5、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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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