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一、准备绑架他人但是没有实施算什么罪 如果准备绑架他人,但是并没有实施还处于预备阶段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的话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如果造成了一小部分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如何确定 1、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为刑法所评价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 在一般情况下,任何犯罪行为一经实施,或多或少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根本不存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果将犯罪中止中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犯罪中止制度将名存实亡。既然有无造成损害具有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发动刑罚的功能,那么,根据刑罚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损害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将之纳入处罚范围。 2、将中止犯造成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与刑法设立中止免除处罚的目的相悖。 之所以规定对犯罪中止的处罚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就在于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其架设起一架后退的金桥,促使其迷途知返,从而大大降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如果将中止犯造成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不论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程度如何,都不能免除处罚,最轻也得减轻处罚,这会给行为人以错误导向,因为只要一犯罪就会造成损害,不论是否中止都要受到处罚,那么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将犯罪进行到底,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放弃犯罪。 3、认定中止犯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达到严重危害性的后果,符合立法本意,更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内在要求。 如果认定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而无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则有可能违背立法本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由此可见,如果将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认为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而无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中止反而成为法律从严惩处的情节,有违立法本意,也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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