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的非定价行为如下: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