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行政调解的原则: 1、公平的原则。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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