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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市小区自备锅炉标准
释义
    西安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为统一标准,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不高于5.8元,按流量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执行;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不高于7.5元,按流量每吉焦59元, 每千瓦时0.21元执行;城市低保户执行优惠热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4元,按流量每吉焦22元;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非居民单位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一、西安市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的规定是什么?
    城市供热价格分为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调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经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充分协商并公示方案后,确定供热价格。
    二、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建筑物如何计算实际热费?
    对属于市政集中供热的用户,市物发(2012)265号文规定: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按照《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的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三、对不用热或空置房收取基本热费的比例是多少?
    对市政集中供热中不用热或空置房的居民用户,市物发(2012)265号文规定: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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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