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法有以下几种情况: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购房款,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增值部分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买房,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加名字,增值部分共同财产,需协商分割或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增值部分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已按揭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按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分割增值财产; 3.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但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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