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继往字样拒赔心包心肌炎,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以“继往开来”为由拒绝赔偿,其合理性需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者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若以“继往开来”为由拒赔,其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侵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者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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