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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丘即将进行拆迁的地点
释义
    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启动公告发布。具体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征收土地的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以及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物流仓储用地,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情形。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启动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拟征收宗地2022-CHD-23-02地块位于陇海街道王寨村委会村集体、金桥东组、金桥西组、王寨东组、王寨南组、王寨中组,平原路以西、生态大道以南、田园路以北,面积为22.6031公顷,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拟征收宗地2022-CHD-23-03地块位于陇海街道王寨村委会王寨东组、王寨南组、王寨中组、王寨西组,建设街道张柿园村委会沈楼组,平原路以西、田园路以南、黄河路以北,面积为26.0254公顷,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拟征收宗地2022-CHD-23-04地块位于陇海街道王寨村委会金桥东组、金桥西组,滨河路段(君台路-平原路)、君台路段(滨河路-生态大道),面积为1.0557公顷,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该宗地拟为物流仓储用地,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启动公告发布后,区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市政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园林绿化局等职能部门及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我区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区双违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村民委员会、村民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梁园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待用地批准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启动公告发布。本次拟征收土地的面积、范围、权属、用途及征收目的等详细信息已经公布。被征收土地的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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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