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分公司 的名字审核,分公司名字也需要审核的,办理名称审核时工商局会给一个名称审核表,填写完毕后拿总公司 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并交与名称审核窗口。(二到三个工作日,周六周日不算)没有费用。 (二)分公司名字审核完毕以后拿着工商局给你的名称审核证明,然后准备工商注册所需资料,分别有: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指定代表 授权委托书 (总公司开具的,盖公章),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房产证 用途必须为商业用途,如果是住宅,需要到当地居委会开具不扰民证明或者是居委会同意住宅转商用证明,这个不好开)如果没有房产证,需要开具房屋销售许可,及 房屋买卖合同 ,还有 租赁合同 4、 公司章程 。(公司重大改革会议纪要) 5、分 公司设立 申请书(这个表格在工商局领取,意思是总公司申请在当地办理分公司,要有总公司盖章) 6、分公司负责人的 身份证 复印件5份以上。 以上资料可以代办,但必须有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提交以上材料以后等待2-3个工作日出证,期间没有任何费用。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