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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姐姐有没有义务扶养弟弟
释义
    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
    2、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抚养义务;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但是成年后的弟妹没有抚养义务。
    一、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如下:
    1、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2、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如果离婚以后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该由母亲直接抚养;
    2、针对已满两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若协商不成,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后,会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抚养权。
    综上所述,只有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依法承担此项义务,或者弟、妹尚未成年而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才依法享有受兄、姐抚养的权利,即在父母死亡或失去抚养能力后,弟、妹一直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直至成人的,或者弟、妹曾经由兄、姐扶养长大。
    一、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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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