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了四次重大的土地改革,其中包括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年将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进一步扩大公有化;1978年改革开放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后,也不断地调整土地改革政策,比如80年代起实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土地估价试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到90年代末的三中全会新“土改”的启动,土地改革政策在不断地更新换代,不断地动态调整。 法律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可以看出,土地改革政策不断调整。具体修改情况如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同时,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可见其不断调整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