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8、《 行政诉讼法 》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复议法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 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