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的续租合同应写明: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目标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续租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的时间是不超过20年,具体根据双方约定处理。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以进行租赁,一般主体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对于超过20年的部分通常认定无效。 1、续租地点 2、续租租期 3、续租租金 4、支付方式与续租支付周期 5、以及其条款适用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原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