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注销后如何恢复户口? |
释义 | 户口注销之后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一)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一、户口迁移证如何办理的? 户口迁移证办理时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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