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注销恢复的办法 |
释义 | 注销户口恢复办法: 1、被逮捕、判刑的,当事日恩可待恢复人身自由后,凭羁押单位出具的证明,返乡申请恢复; 2、应征入伍的公民,在退伍、复员、转业时,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可以申请恢复; 3、注销户口恢复的其他办法。 一、办理户口本一般需要什么材料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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