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且债权已经清偿时,抵押权人可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拍卖所得多于债务金额,则超过部分应返还抵押人。抵押权人也可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约定折价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超过的价款应返还于抵押人。1、拍卖: 当债权已经在规定期限内被清偿,而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所得的价款。如果拍卖所得价款超过债务金额,超过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人,应按照抵押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2、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想拍卖抵押物,也不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普通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所得的价款。 3、折价: 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数额,超过的价款应返还给抵押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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