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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吃了一半因包装破损发霉了火腿肠,吃完后上吐下泻,联系厂家厂家说这个包装破损跟生产厂家没有关系?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拨打12331电话投诉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外,若市民因误食过期食品造成身体受损,因此产生的就诊费用也应由销售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破损他们说外包装完好不给予赔偿?
    快递外包装破损谁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签收前可以与邮政公司协商。签收后,要看邮政公司有无过失。快递外包装破损按所付邮费3倍进行赔偿。有以下索赔方法:1、与快递代售点协商,表面快递破损,拒绝签收,要求赔偿;2、若快递代收点不予赔偿,可打电话给自己快递所在物流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赔偿;3、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拨打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索取赔偿;4、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曝光,给快递公司压力,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谁的责任?
    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如果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什么的责任?
    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如果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吗,我吃火腿肠被骨头卡到了,可以找到厂家索赔吗
    消费者应这样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使用产品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新买的插排插了三个电器直接烧毁,插排生产厂家有没有责任
    下列情况下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为第三方导致缺陷产生的,生产者只承担中间责任,赔偿后可以追偿。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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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