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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居室装修属于承揽关系?
释义
    家庭住宅装修合同的定性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的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家庭住宅装修属于承揽关系的原因是:《建筑法》不调整家庭居室装修活动;法律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有利于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关于家庭住宅的装修合同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的法院会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就像上次我去法院立案,
    立案法官就给定性为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那为什么说“家庭住宅装修属于承揽关系”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
    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原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也未将《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
    即在国家立法层面,
    便将家庭住宅装修和商业装修进行了区分。
    其次,法律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按照现行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包建设工程的主体,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且个人是不能取得资质的,
    这就可能会导致个人承包装修的合同无效。
    目前,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从维护稳定,保障交易等原则来讲,
    也不能轻易否定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的效力。
    最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折价拍卖后,
    装修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家庭住宅需要考虑购房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否定装修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较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除了前面讲的好处,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即就是说,
    如果给你装修房子的个人或者公司,
    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风格等进行装修,
    或者你对装修工作不满意,
    在装修工作完成前,
    都可以无理由的依法单方解除装修合同;
    要求对方就已完成工作进行结算后,
    重新换人装修。
    更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家庭住宅装修合同的定性一直存在一些分歧,有些法院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有些法院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这种定性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内,也未作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依据;其次,法律并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最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除了前面提到的好处,还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即在装修工作未完成之前,可以无理由依法解除合同,保障我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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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