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居室装修属于承揽关系? |
释义 | 家庭住宅装修合同的定性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的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家庭住宅装修属于承揽关系的原因是:《建筑法》不调整家庭居室装修活动;法律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有利于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关于家庭住宅的装修合同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的法院会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就像上次我去法院立案, 立案法官就给定性为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那为什么说“家庭住宅装修属于承揽关系”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 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原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也未将《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 即在国家立法层面, 便将家庭住宅装修和商业装修进行了区分。 其次,法律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按照现行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包建设工程的主体,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且个人是不能取得资质的, 这就可能会导致个人承包装修的合同无效。 目前,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从维护稳定,保障交易等原则来讲, 也不能轻易否定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的效力。 最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折价拍卖后, 装修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家庭住宅需要考虑购房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否定装修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较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除了前面讲的好处,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即就是说, 如果给你装修房子的个人或者公司, 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风格等进行装修, 或者你对装修工作不满意, 在装修工作完成前, 都可以无理由的依法单方解除装修合同; 要求对方就已完成工作进行结算后, 重新换人装修。 更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家庭住宅装修合同的定性一直存在一些分歧,有些法院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有些法院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这种定性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内,也未作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依据;其次,法律并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最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除了前面提到的好处,还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即在装修工作未完成之前,可以无理由依法解除合同,保障我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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