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信托公司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一、信托业务是怎么分类? 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二、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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