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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1、审监庭的职责如下:
    (1)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2)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3)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4)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5)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6)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置;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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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