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检假的规定是:怀孕女职工享有产检假的待遇,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进行产检视为正常出勤。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