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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于农村饮用水的要求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按照分区分类的方法,对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用水方便程度等4项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水量方面,根据丰水地区和缺水地区进行分类规定,丰水地区每人每天可获取的水量不低于35L,缺水地区不低于20L。
    二是在水质方面,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要执行现行水质标准。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要求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三是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取水距离不超过800米;牧区可适当放宽。
    四是在供水保证率方面,要大于90%,即一年90%以上的时间供水能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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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