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运动员兴奋剂问题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包括非法经营、虐待未成年人、组织考试作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以保护公众利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明确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明确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运动员兴奋剂问题的法律制裁与处罚措施 运动员兴奋剂问题的法律制裁与处罚措施是针对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定的运动员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制裁和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参赛资格、取消成绩、罚款、禁赛、剥夺荣誉称号等。此外,一些国家还将兴奋剂使用视为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导致刑事处罚。这些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旨在维护体育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运动员的健康和尊严,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以防止兴奋剂在体育界的滥用现象。 结语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明确走私兴奋剂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物质的定罪处罚。对于虐待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含兴奋剂食品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运动员兴奋剂问题的法律制裁与处罚措施旨在维护体育公平竞争原则,保护运动员健康和尊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维护国家声誉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四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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