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经营权是债权吗 |
释义 | 不是。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作出说明,但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且是有益物权。 《民法典》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 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使土地关系得以稳定化和长期化,就要用物权化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就是一个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很多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属性被削弱和忽视。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民法典定化,意味着该权利是相对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物权种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可以稳定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以及地方政府随意调整土地上的关系,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物上请求权。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被妨害,权利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返还财物、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该项权能较债权请求权更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定为物权,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这样规定可以更加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去哪里办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去哪里办理呢?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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