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相关内容是哪些? |
释义 |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小额继承仅适用于遗产为本金不超过5000元的银行存款的继承。 第二条遗产为其他需要进行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动产、财产权利及不动产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遗产为不需要进行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其他动产或财产权利的,是否适用小额继承,逐案处理。 第四条每一被继承人,其遗产适用小额继承程序的本金价值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公证员在受理小额继承公证申请之前,应通过本处公证管理系统查询按小额继承公证程序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为保障第四条第三款查询结果的实现,公证员应在公证管理系统中输入可供查询的“被继承人”信息。 第六条法定继承公证,申请人应签署包含如下内容的专项承诺书: (一)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二)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保管相应存款遗产; (三)领取后会妥善保管并向其他继承人交付相应存款遗产。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银行存款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如遗嘱。 第八条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并确认下列证据及其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法定继承公证,由一个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即可。 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文本为公证形式或经裁判等其他有关程序认定有效,无需征询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意见,但应查证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法定继承公证中,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如下: (一)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原配; (二)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其他。 后一顺位继承人做申请人的,应提交前一顺位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的证明。 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或子女做申请人的,应提交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和保管遗产的声明书并附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适用小额继承程序: (一)有证据证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的; (二)有证据证明通过小额继承程序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已经超过5000元的; (三)限额内的存款与其他不适用小额继承程序的遗产一并办理继承公证的; (四)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小额继承公证,不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按照本处另行拟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 第十三条按照本意见出具的小额继承公证书,公证员无过错的,其个人不因公证书被撤销或索赔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证收费标准如下(略)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处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承诺书 2、声明书 3、公证书 (注明:市中公证处的限额为5000元以内,市公证协会建议各公证机构将限额确定为1000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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