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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国要出生证明吗
释义
    法律分析:由于在出国的时候需要进行公证,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就不好进行公证的,所以我们需要去当地派出所或者是人事档案处办理出生证明。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
    第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第四条 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第五条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六条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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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