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的有 |
释义 |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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